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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豬販兩次“被精神病” 訴四部門索賠200萬

2013-06-21 10:26 來源:新京報 字號:       轉(zhuǎn)發(fā) 列印

  19日上午9點,遼寧豬販劉剛在山東臨沂陳情兩次被關(guān)入精神病院一案,在遼寧省北鎮(zhèn)法院一審第三次開庭。

  他要求判決臨沂市民政局、市衛(wèi)生局、市救助管理站、蘭山公安分局非法限制他人身自由,強制將其送入精神病院,索賠200萬元。

  是否違法限制人身自由成焦點

  此前劉剛向法院提起訴訟,在2008年、2009年,其在山東臨沂市陳情期間,在意識清醒狀態(tài)下,兩度被臨沂當?shù)叵嚓P(guān)機構(gòu)送至精神病院,未做檢查便捆綁打針灌藥。

  此番庭審,臨沂市民政局、市衛(wèi)生局、市救助管理、蘭山公安分局等四被告均委託代理律師或代理人到庭??剞q雙方就是否對劉剛採取了違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展開焦點辯論。

  昨日上午11時半,法官宣佈休庭。

  精神病鑒定已無必要

  今年1月庭審中,辯論焦點為劉剛是否有精神疾病,被告是否有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為。

  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曾擬委託相關(guān)精神病司法鑒定機構(gòu)對劉剛進行精神病鑒定。

  此前,公益法律研究所研究員黃雪濤接受《新京報》採訪時認為,非自願收治類型的訴訟,原告無需證明自己沒有精神病。糾纏于醫(yī)學(xué)判斷,是錯誤的訴訟策略,最終導(dǎo)致人身自由的公民基本權(quán)利,變成被精神科醫(yī)生的主觀判斷所操縱。

  3月,控辯雙方均同意放棄對劉剛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

  追加精神病院為第三人

  今年4月,該案曾第二次開庭。除上述三被告外,北鎮(zhèn)法院同意原告及代理人申請,已追加臨沂市蘭山公安分局為被告,追加收治劉剛的榮軍精神病醫(yī)院為第三人。

  劉剛的代理人包龍軍説,追加被告,意味著他們將從起訴單個具體行政部門,轉(zhuǎn)變?yōu)槠鹪V整個“被精神病”的鏈條。

  ■ 庭審聚焦

  公安局:出人出車屬於幫忙

  原告代理人包龍軍認為,臨沂市蘭山公安分局在將劉剛強行送往精神病院的過程中出警程式不合法。

  2008年劉剛第一次被送精神病院。他到臨沂市委市政府南門陳情。當時有政府人員向蘭山公安分局打了報警電話。當時一輛警車內(nèi)出來6名警察,強行扭住劉剛拉上警車,將其帶往臨沂市救助管理站。5分鐘後,劉剛被同一輛警車送至榮軍醫(yī)院精神病???。

  包龍軍稱,趕到現(xiàn)場的警員,所駕車輛為警用車輛,“這完全是一次有效的接出警行為”。

  按公安機關(guān)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guī)定,對警方的接出警行為,要有詢問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蒐集證據(jù)、填寫案件受理登記表等嚴格程式要求。但是被告沒提供任何證據(jù),沒法證明這次出警的合法性。

  對此,被告蘭山分局代理人稱,警方借車屬於“幫忙”,而非出警行為和行政行為。

  他表示,警方此次的行事方式是“(有人)打電話—求助—幫忙”,警車將劉剛送至救助站不屬於行政行為。由於救助站已下班,再由警車將劉剛送往榮軍醫(yī)院,此時的警車是被借用。

  劉剛當庭反問:“你往外借車,怎麼還借警察呢?”

  民政局:只是報警沒有其他行政行為

  臨沂市民政局代理律師稱,在劉剛第二次被強送精神病院時,該局工作人員只是打電話報警,報警行為不屬於行政行為。劉剛兩次被送精神病院,民政局未作任何具體行政行為。

  原告拿出一張由蘭山公安分局提供的《110接處警資訊單》,其中註明:“經(jīng)處警了解,該男子自稱叫劉剛,不聽勸解,還跑到旁邊吃樹葉。民政局聯(lián)繫榮軍醫(yī)院出車將劉剛送往榮軍醫(yī)院治療”。

  包龍軍稱,單據(jù)上寫明劉剛被送精神病院是“民政局聯(lián)繫的”,臨沂市民政局難以推脫“無具體行政行為”。

  救助站:劉剛符合救助條件

  原告稱,據(jù)山東省對城市流浪乞討、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規(guī)定。救助對象為,城市生活無著的乞討人員,即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不享受城鄉(xiāng)低保、或者農(nóng)村無保供養(yǎng)、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不屬於救助對象。

  “他是信訪人,有明確住所、是商人有較高收入”,原告代理人稱,劉剛並不符合救助標準。就算他是救助對象,救助站也應(yīng)在24小時內(nèi)完成對他身份的登記、核實、建檔等工作。劉的身份證件,出事後便被公安機關(guān)收走,“如果他是精神異常人員,為什麼兩次均不通知‘監(jiān)護人’”?

  被告代理律師稱,救助站是按規(guī)定將劉剛送往“指定地點”救治,遵循“先救治、後救助”原則,“完全是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式履行職責(zé)”。

  他説,劉剛在民政局陳情時,曾出現(xiàn)精神異常行為(當?shù)鼐矫枋鰹橄鹿颉⒊詷淙~)。劉剛出現(xiàn)狂躁、上蹦下跳等異常行為,也無法告知姓名和家庭住址,“這種情況下,任何人都有義務(wù)把他送到法定救助機構(gòu)”。

  ■ 對話

  “陳情是為豬討公道”

  新京報:臨沂説你大哭大鬧,“癔癥”,所以才送你去精神病院?

  劉剛:沒有。我只有爭執(zhí)的行為,我的豬死得很冤,我是為它討還公道。

  新京報:在精神病院,你最怕什麼?

  劉剛:最害怕他們拿布帶子勒我。先要吃藥,吃了就睡,有一次醒來後手腳都勒成紫色了。到後來快出來前,我最害怕的是停藥。那藥停後,就整天整夜沒法睡覺。第二次臨走前,我給護士跪下來,你不給我藥,我就撞死在你面前,太難受了。

  新京報:你有沒有強調(diào)過,自己並沒有精神???

  劉剛:強調(diào)過。在第一次進去後,我對醫(yī)院説過兩次。後來就不敢説了,怕出不去了。

  新京報:最開始為了豬仔陳情,然後再為被精神病陳情,陳情成為越滾越大的雪團,你覺得對你來説意味著什麼?

  劉剛:我就是為了證明清白。我沒有精神病。我一定要討還公道。豬仔的事,相比“被精神病”就算是小事了。

  新京報:有人説,不管你有沒有精神病,都不應(yīng)該強制剝奪你的自由,你怎麼看?

  劉剛:除了司法機關(guān)依法行政外,任何單位沒有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權(quán)力。

  ■ 事件回顧

  ●2008年 劉剛販賣生豬崽經(jīng)過臨沂郯城縣檢查站時,工作人員稱豬不合格。劉剛稱檢查人員要求他交錢重新體檢?;剡|後,豬崽全部死光。劉剛找相關(guān)機構(gòu)商談賠償,均遭拒絕。

  ●2008年9月19日 劉剛到臨沂市反映情況,派出所將他送往該市救助管理站,該站將劉剛送往榮軍醫(yī)院。該院“診斷”劉剛患“癔癥”。其當年10月8日出院。

  ●2009年1月6日 劉剛到臨沂市民政局陳情。民警將其送往救助管理站。後劉剛被再次送往榮軍醫(yī)院收治,“診斷”為“癔癥”。當年2月11日,劉剛出院。

  ●2013年1月 劉剛案一審在遼寧北鎮(zhèn)法院開庭,休庭前,法庭決定對劉剛進行精神病鑒定。

  ●2013年3月 控辯雙方均接受在不用進行精神病鑒定的情況下繼續(xù)開庭。

  ●2013年4月 二次開庭,控方追加臨沂市蘭山公安分局為被告,追加收治劉剛的榮軍精神病醫(yī)院為第三人。

  ■ 背景

  山東曾提管轄權(quán)異議

  山東曾提出事發(fā)地在山東臨沂,應(yīng)由當?shù)胤ㄔ汗茌牎?/p>

  但遼寧司法機關(guān)依據(jù)《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作出裁定:遼寧北鎮(zhèn)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quán)。

[責(zé)任編輯: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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