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填錯電話號碼 替人埋單5年
2011年,黃江鎮(zhèn)的黃先生辦理電話費代扣業(yè)務時填錯電話號碼,導致一家保險公司的固話號碼通訊費從當年起便從他的銀行賬戶扣款,然而5年後黃先生才發(fā)現(xiàn)。他要求該保險公司返還未果,無奈訴至法院。法院一審判決:去除不是從黃先生賬戶扣取的2206.26元費用,保險公司返還黃先生16127.4元。
2016年6月,黃先生起訴至市第三人民法院,稱從2011年1月至2015年12月,東莞一家保險公司所使用的3個固定電話號碼所産生的費用共計18333.66元,誤在其銀行賬號扣款支付。黃先生認為該行為屬於不當?shù)美?,多次?lián)繫保險公司要求其返還這筆費用,均被拒絕,於是起訴至法院。
保險公司主張黃先生的請求已經(jīng)過了訴訟時效,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訴訟時效應為兩年,從2011年開始扣款,已經(jīng)過了5年的時間,在這5年期間黃先生並沒有就損失向其主張。
庭審時,黃先生陳述,他在2015年年底發(fā)現(xiàn)扣錯款的情況,並提交了2016年1月15日的銀行流水為證。保險公司則認為黃先生應當從2011年被扣款開始即應當知道不當?shù)美氖聦崱?/p>
市第三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保險公司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原告黃先生損失,本案案由為不當?shù)美m紛。
法院認為,該類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但黃先生提供的銀行流水可證明其2016年1月15日才知道遭受損失,從扣款的情況來看,每月扣款的數(shù)額不大,黃先生不易察覺也並不違反常理,法院認定黃先生的起訴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責任編輯: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