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06 09:50 來源:新華社 字號:小 中 大 轉發(fā) 列印
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12年12月28日修訂通過,現(xiàn)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佈,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2年12月28日
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 基金託管人
第四章 基金的運作方式和組織
第五章 基金的公開募集
第六章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的交易、申購與贖回
第七章 公開募集基金的投資與資訊披露
第八章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産清算
第九章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行使
第十章 非公開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 基金服務機構
第十二章 基金行業(yè)協(xié)會
第十三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章 附 則
[責任編輯:孟雅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