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銀行副行長林毅夫是臺灣宜蘭縣礁溪鄉(xiāng)人,于1979年在金門服兵役時趁夜游泳到廈門,被臺灣軍法當局以“叛逃罪”通緝,如今已歷33載歲月。海峽兩岸關係時空變化,林毅夫是否能夠回鄉(xiāng)探親、祭祖,既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政治問題,值得臺灣社會一起省思、探索。
林毅夫的太太陳雲(yún)英,日前在出席全國人大會議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林毅夫的世銀任期將於今年6月1日結(jié)束,卸任後最想做的事,就是一家人回臺灣看看。陳雲(yún)英激動地説:“兩岸的悲劇還不夠多嗎?你們願意繼續(xù)描述這樣的歷史,讓歷史記住林毅夫不能回家嗎?”的確,幽暗的時光隧道何不儘快穿越而重見亮景?
回首上世紀70年代,正是臺灣戒嚴時期白色恐怖籠罩,兩岸敵對悲劇持續(xù)上演;其時,島內(nèi)異議人士與“臺獨”、中共一起被執(zhí)政當局打為“三合一敵人”。後來,臺灣“動員戡亂時期”1991年5月宣告終止,在島內(nèi),“臺獨”言論已除罪化,昔日“反共將領”紛紛登陸、化敵為友,舊時林毅夫的“投共”行為自亦應予重新評價。
至於法律層面,在臺灣,“叛逃”犯行的法定追訴時效為20年,因通緝而依法延長為25年,所以,林毅夫的行為至今早已逾追訴權時效。島內(nèi)有一種説法,指此行為屬“繼續(xù)犯”的性質(zhì),故其時效期間尚無從起算。但此種説法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叛逃”犯罪完成,其“實行行為”業(yè)已停止,只不過還是“違法狀態(tài)”仍然延續(xù)而已,學理上稱之為“狀態(tài)犯”,類似毀損罪、傷害罪等性質(zhì),其追訴權時效于犯罪行為完成就該起算了,而不是須等“違法狀態(tài)”結(jié)束方能起算。
在法律解釋學上,執(zhí)法者對於追訴權時效起算點的認定,理當隨著法律適用的時空背景,本著“目的法學”的概念,做出最適切的論理解釋,以解決實際發(fā)生的爭議課題,使其符合人民的法律感情。在“林毅夫事件”亦可作如是觀。
海峽兩岸互動的歷史滄桑,牽係著中華民族的感情脈動,有待主事各方的智慧發(fā)揮始得圓滿成局。蘇東坡詞雲(yún):“天涯倦客,山中歸路,望斷故園心眼。”但願林毅夫的歸鄉(xiāng)夢早日實現(xiàn),兩岸歷史的悲劇徐徐落幕。(作者係臺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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