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結束的春節(jié)長假,在絕大多數人得到7天休息的同時,也有一部分勞動者仍堅守崗位。既然是法定節(jié)假日,能不能對加班要求説“不”?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強制加班?記者採訪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專家。
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
據介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這一規(guī)定最核心的內容就是“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加班,也稱延長勞動時間,是指用人單位經過一定程式,要求勞動者超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時數和周工作天數而工作。目前,我國實行勞動者八小時工作制,並規(guī)定在春節(jié)、國慶節(jié)等法定休假日,用人單位必須安排勞動者休假。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有幾方面的前提條件需要同時滿足。首先,必須是出於用人單位的生産經營需要,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生産經營需要主要是指生産任務緊急,必須連續(xù)生産、運輸或者經營的。其次,必須與工會協(xié)商,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數、時間長短等情況説明,經工會同意。如果工會不同意,不可以強令勞動者加班。第三,必須與勞動者協(xié)商。加班需要佔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只有在勞動者自願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此外,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時間長度必須符合勞動法的限制性規(guī)定。根據勞動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應嚴格控制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度,一般每天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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