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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銀行原副行長將放貸變成生財利器 受賄300萬元獲刑

2013年02月25日 08:31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轉發(fā) 列印

  發(fā)放貸款竟成銀行副行長生財利器

  寧夏銀行原副行長受賄300余萬元獲刑

  寧夏銀行原副行長陳寶涉嫌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一案,經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後,目前判決已生效。

  2012年8月30日,一審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陳寶進行定罪量刑。此案在二審期間,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高院對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收集提交的新證據、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全部予以採信,對此案依法予以改判,以原審被告人陳寶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40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20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6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60萬元。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在審理此案時,陳寶的身份界定成為最大的焦點,檢察機關也因此在一審判決後提出抗訴,並獲得成功。案件的改判使“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這一類人員職務犯罪主體有了標準。

  他人舉報

  銀行副行長落馬

  陳寶的落馬與寧夏有史以來最大的集資詐騙案有關。這起集資詐騙案于2012年7月審結,被告人孫國明因犯集資詐騙罪,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高院終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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