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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陳水扁夾細軟出走成被告 陳文茜一審勝訴

2007年05月25日 06:28 來源: 字號:       轉(zhuǎn)發(fā) 列印

  臺灣網(wǎng)5月25日消息 據(jù)臺媒報道,陳水扁告電視節(jié)目主持人陳文茜“妨害名譽”案昨天一審判決,臺北地方法院認為陳文茜仍未逾越“合理評論原則”的範疇,判陳文茜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據(jù)報道,臺灣電視節(jié)目主持人陳文茜去年8月在“文茜小妹大”節(jié)目中討論陳水扁搭乘“空軍一號”可能夾帶家中細軟出走,因此被陳水扁依“妨害名譽”提出自訴。

  臺北地方法院昨天公佈的一審判決書指出,被告在節(jié)目中使用字眼是以疑問句或質(zhì)疑方式,就陳水扁搭乘空軍的專機出行的舉動,請來賓推測可能原因;這是依其個人價值判斷提出合理懷疑,這種意見的表達屬評論,而非事實陳述。

  判決書內(nèi)容表示,陳水扁為眾人矚目的公眾人物,“動靜觀瞻影響人民福址,言行舉止可受人民客觀評論、監(jiān)督”,而為維護民主社會言論自由,就他人評論可能造成主觀感情侵害,也應(yīng)有較高的容忍程度。

  法官又認為,陳水扁當(dāng)時出門正值其家人與幕僚接受司法調(diào)查之時,有無將不利證據(jù)攜出,都與公眾利益有重大關(guān)係,已非單純屬於個人隱私的私人事務(wù)。

  判決中指出,被告提出議題的假設(shè),縱有稍嫌誇張聳動之虞,但討論議題之際,確實有“司法調(diào)查”及“倒扁運動”的背景,且給予來賓開放性表示意見的機會,因此認為屬“意見表達”的言論,而非客觀事實的陳述,也未逾越“合理評論原則”範疇,應(yīng)受“憲法”保障,一審宣判陳文茜無罪。  (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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