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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當局:有未成年子女的大陸配偶可申請在臺工作

2008年04月08日 14:00 來源: 字號:       轉發(fā) 列印

  臺灣網4月8日消息 臺當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發(fā)佈修正“大陸配偶在臺灣地區(qū)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放寬大陸配偶在臺依親居留期間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即得申請工作許可在臺工作,自4月10日生效實施。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當局“勞委會”表示,基於大陸配偶與臺灣地區(qū)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家庭經濟需求增加,為使大陸配偶有更多機會協助家庭經濟,所以研議放寬大陸配偶在臺依親居留期間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即得申請工作許可在臺工作。

  臺當局“勞委會”指出,此次修正規(guī)定後,大陸地區(qū)配偶與臺灣地區(qū)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得檢具有最近3個月戶籍謄本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臺當局“勞委會”申請核發(fā)工作許可。但婚姻關係存續(xù)中的大陸配偶,有前婚所生未成年子女,經臺灣地區(qū)配偶收養(yǎng)且在臺生活者,須另檢附入出境許可證。

  此外,臺當局“勞委會”説,大陸配偶對申請工作許可事項,若有提供不實或失效數據的情事,屬於工作許可管理重大缺失,臺當局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fā)工作許可,已核發(fā)者應撤銷或廢止其工作許可。(章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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