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蕉視頻在線精品視頻,成在人线av无码喷水,久久精品亚洲人成影院,少妇人妻偷人精品视蜜桃

推薦標簽:兩會領導人商談 | 經(jīng)貿(mào)文化論壇 | 直擊海峽論壇 | 建黨91週年
您的位置:臺灣網(wǎng)  >   新聞中心  >   本網(wǎng)快訊  >   正文

涉“機要費案”遭限制出境 吳淑珍提抗告被駁回

2008年07月02日 19:14 來源: 字號:       轉(zhuǎn)發(fā) 列印

  臺灣網(wǎng)7月2日消息 陳水扁妻子吳淑珍因“機要費案”,遭臺北地方法院限制出境,吳淑珍委託律師提出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作出裁定,由於吳淑珍涉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因而駁回吳淑珍律師所提的抗告。

  據(jù)臺灣“中廣新聞”報道,臺灣“高等法院”表示,被告吳淑珍不服臺北地方法院對她限制出境、出海裁定,提出抗告,“高等法院”合議庭已公告裁定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人即被告吳淑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涉嫌犯下“貪污治罪條例”、“刑法”偽造文書等罪,由檢察官起訴後,經(jīng)臺北地方法院2006年12月15日當庭訊問被告,並告知她所涉犯的犯罪事實、起訴“法條”及認定犯罪證據(jù)。

  依臺灣地區(qū)“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只需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罪者,即已具備羈押事由,尚須有逃亡“事實”,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始認符合羈押之事由。

  原審法院認被告吳淑珍經(jīng)“合法”訊問後,依檢察官起訴書及歷次補充理由書所載犯罪事實及證據(jù),足認被告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刑法”偽造文書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屬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雖然現(xiàn)在沒有羈押必要性,但依“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徑命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以利將來訴訟進行,因而駁回吳淑珍律師所提的抗告。(高大林)

  更多內(nèi)容請關注臺灣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