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247 號
市人民政府同意《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行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和《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産稅徵收管理實施細則》,現(xiàn)予公佈,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市 長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行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
為調(diào)節(jié)收入分配,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根據(jù)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有關精神,重慶市人民政府決定在部分區(qū)域進行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改革試點?,F(xiàn)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試點區(qū)域
試點區(qū)域為渝中區(qū)、江北區(qū)、沙坪壩區(qū)、九龍坡區(qū)、大渡口區(qū)、南岸區(qū)、北碚區(qū)、渝北區(qū)、巴南區(qū)(以下簡稱主城九區(qū))。
二、徵收對象
?。ㄒ唬┰圏c採取分步實施的方式。首批納入徵收對象的住房為:
1.個人擁有的獨棟商品住宅。
2.個人新購的高檔住房。高檔住房是指建築面積交易單價達到上兩年主城九區(qū)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築面積均價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yè)、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購住房是指《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購買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購買時間以簽訂購房合同並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産交易與權屬登記中心的時間為準,存量住房購買時間以辦理房屋權屬轉(zhuǎn)移、變更登記手續(xù)時間為準。
?。ǘ┪戳腥脶缍惞爣膫€人高檔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將適時納入徵稅範圍。
三、納稅人
納稅人為應稅住房産權所有人。産權人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監(jiān)護人納稅。産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産權所有人、監(jiān)護人、承典人不在房産所在地的,或者産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納稅。
應稅住房産權共有的,共有人應主動約定納稅人,未約定的,由稅務機關指定納稅人。
四、計稅依據(jù)
應稅住房的計稅價值為房産交易價。條件成熟時,以房産評估值作為計稅依據(jù)。
獨棟商品住宅和高檔住房一經(jīng)納入應稅範圍,如無新的規(guī)定,無論是否出現(xiàn)産權變動均屬納稅對象,其計稅交易價和適用的稅率均不再變動。
屬於本辦法規(guī)定的應稅住房用於出租的,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徵收房産稅,不再按租金收入徵收房産稅。
五、稅率
?。ㄒ唬┆殫澤唐纷≌透邫n住房建築面積交易單價在上兩年主城九區(qū)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築面積均價3倍以下的住房,稅率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稅率為1%;4倍(含4倍)以上的稅率為1.2%。
?。ǘ┰谥貞c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yè)、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稅率為0.5%。
六、應納稅額的計算
?。ㄒ唬﹤€人住房房産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應稅建築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