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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歲獲死刑復核時滿75歲 毒販能否“免死”引關注

2015年04月13日 08:08:00 來源:京華時報 字號:       轉發(fā) 列印

74歲獲死刑復核時滿75歲毒販能否“免死”引關注

  京華時報漫畫謝瑤

  王倫業(yè)(右二)被法院判處死刑。圖/防城港中院網站

  二審被判死刑時74歲進入死刑復核階段75歲

  毒販能否搭上“免死線”引關注

  販運4公斤毒品的七旬老人王倫業(yè),一審、二審均被法院判處死刑。目前,該案進入最高法死刑復核階段,而王倫業(yè)也剛剛年滿75周歲。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四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規(guī)定:“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復核”這一刑事訴訟法中的特別程式算不算是“審判的時候”?目前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交代。而此案也是刑法修正案增加“75歲”條款後,所遇到的“75歲死刑復核”第一案。

  □案情

  “水蛇行動”擒獲七旬毒販

  王倫業(yè)今年75歲,根據(jù)判決書的確認,他于1940年3月3日出生在越南。此外,王倫業(yè)的一些親屬告訴京華時報記者,20世紀70年代初,已經30多歲的王倫業(yè)返回了中國,回國後在廣西扶綏縣一個林場工作,退休後在中越邊境的廣西東興市居住?;貒幔鮽悩I(yè)辦理了身份證和戶口本,在這兩個最重要的身份證件上,王倫業(yè)的出生年月均為1940年3月3日。

  退休後,王倫業(yè)開始販賣海洛因,他在販毒圈中被稱為“老鬼”,主要充當?shù)氖恰爸虚g人”的角色,也就是當有人需要毒品時,他從越南“進貨”,買家到東興市交易,吃差價賺錢。

  2012年年初,王倫業(yè)購進4公斤海洛因,準備出售給毒販陳華慶。在雙方約定的交易地點,警方將這些人一舉抓獲,當場將4公斤多海洛因繳獲。據(jù)媒體當時的報道,這一案件由於涉及的毒品數(shù)量大,屬於重大案件,公安部對此案掛牌督辦,行動代號為“水蛇”。

  記者了解到,王倫業(yè)在被抓時已年滿72歲,當時他和陳華慶都被定為案件的主犯。

  一審、二審均被判處死刑

  根據(jù)警方的調查,王倫業(yè)從2011年就開始了販毒活動。他與陳華慶、鐘日貴、王武等人組成一個販毒集團,採用單線聯(lián)絡的方式形成嚴密的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網路,多次向越南女毒販“阿玉”購買毒品海洛因,然後雇請他人運到廣東湛江或海南三亞販賣。在這個販毒團夥中,王倫業(yè)扮演的是“中間人”的角色,每次有人下“訂單”之後,他從國外“要貨”,讓買家?guī)КF(xiàn)金到東興交易,他從中吃差價。

  2013年5月28日,廣西防城港市中級法院對這起案件做出了一審宣判。陳華慶、王倫業(yè)被判處死刑,其餘幾人則被判處死緩和無期徒刑。判決後,王倫業(yè)等每人平均提出上訴。2014年6月,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二審宣判後,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將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復核,而目前最高法也正在對這起案件進行復核。

  北京律師協(xié)會刑事訴訟法專業(yè)委員會委員謝通祥律師受委託,擔任了王倫業(yè)的辯護人。謝通祥告訴京華時報記者,根據(jù)刑法第49條的規(guī)定,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目前王倫業(yè)已經年滿75周歲,案件進入到了死刑復核階段。謝通祥認為,在刑事訴訟法裏,死刑復核被列為特別程式,但依然也在“審判”這一章節(jié)裏。所以死刑復核也應看作是審判的一種。

  □專家觀點

  “死刑復核”這一刑事訴訟法中的特別程式算不算是“審判的時候”?一審、二審獲刑時並未年滿75歲的王倫業(yè),能否在死刑復核階段因為年邁而保命?帶著這些疑問,記者採訪了北京師範大學教授趙秉志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他們認為,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最高法的死刑復核程式,基本都涉及了實質的案件審理,因此應該屬於審判。

  >>受訪對象:北京師範大學教授趙秉志

  75歲不適用死刑出於人道主義

  4月8日,京華時報記者就此問題採訪了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院長趙秉志。

  據(jù)趙秉志分析,刑法第49條的“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是指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在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被告人年滿75周歲?!耙蕴貏e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是指犯罪致人死亡的手段令人髮指,如以肢解、殘酷折磨、毀人容貌等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趙秉志説,刑法的這一規(guī)定表明,我國對已滿75周歲的老年犯罪人採取的是原則上不適用死刑,但對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也可以適用死刑。

  趙秉志説,這一規(guī)定主要基於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考慮到已滿75周歲的人的生理能力、心理能力相對於一般成年人有很大的降低,人身危險性有所減弱,不需也不宜對其適用死刑。這也是人道主義的要求。二是考慮到部分已滿75周歲的人生理能力、心理能力尚好,又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如不對其適用死刑,難以維護公平正義。這是立法的一種權衡。

  死刑復核程式應屬“審理階段”

  談到“審判的時候”這個問題時,趙秉志説,這是指案件被起訴至法院後的審理階段。

  那麼“審理階段”都包括哪些?趙秉志表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審判程式很多,不僅包括一審、二審程式,還包括死刑復核程式、審判監(jiān)督程式(再審程式)??紤]到適用審判監(jiān)督程式再審時原判決已經生效且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刑罰的執(zhí)行,因此刑法第49條所稱“審判的時候”主要指的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至判決生效前的期間。在死刑案件中,如果死刑復核裁定尚未作出,那麼原一、二審法院所作的裁判即未發(fā)生法律效力,案件仍處於“審判”的過程中。

  趙秉志表示,在死刑復核期間,如果被告人已年滿75周歲,那麼當然也屬於“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若被告人不是“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則不能對其適用死刑(包括不能適用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該案中,王倫業(yè)在死刑復核期間已年滿75周歲,且不屬於“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之情形,依照刑法典第49條的規(guī)定,應對其不適用死刑。

  >>受訪對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

  復核是否屬於“審判”有待明確

  4月9日,京華時報記者就此案採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著名刑訴法專家洪道德。據(jù)洪道德分析,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死刑復核是一項特別程式,各省高級法院曾賦予對一些犯罪的死刑復核權。但2007年1月1日,死刑復核已被統(tǒng)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在刑事訴訟法的編列中,死刑復核程式被編列在第三編第四章,也就是“審判”這一編中。單從字面意思理解,死刑復核就應該屬於審判的範疇。

  刑訴法還規(guī)定,最高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而刑訴法司法解釋規(guī)定,死刑復核期間,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的,最高院有關合議庭應當在辦公場所聽取其意見,並製作筆錄,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洪道德認為,這些程式要求實際上就是在審理案件,也自然就屬於審判的範疇。

  洪道德指出,近年來,最高法還曾就死刑復核案件開庭審理。除了開庭審理,對於不核準死刑的,做出了撤銷判決發(fā)回重審的裁定,或者直接進行改判。這就是更為直接且明確的審判。因此,死刑復核應該屬於審判的範疇。之所以專門設定死刑復核程式,就是為了確保不出錯,達到百分百的正確。

  洪道德表示,王倫業(yè)的案件事實已經沒有爭議,但卻面臨年齡達到了刑法第49條規(guī)定的75歲,焦點就在於死刑復核是否屬於審判的範疇,這起案件也應該是國內首例75歲面臨死刑復核的案件,出現(xiàn)了刑訴法和刑法重合的情況,最終的核準結果如何,還有待於最高法的決定。

  京華時報記者張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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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郭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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